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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贵金属首饰行业质量自律公约 |
第一条:宗旨: 为制止生产经销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的贵金属首饰,创建平等竞争环境,维护行业良好信誉,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范围: 本公约为福建省贵金属首饰行业自律性文件, 适用于参加本《公约》的企业有关贵金属首饰生产经营的质量行为。
第三条:约定: 加入本公约的贵金属首饰生产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加工经销贵金属制品,并按标准规定: (一)在首饰产品上打上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和材料含量等三项印记;
(二)首饰明示的印记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三)因工艺需要使用了焊药的手工制品,焊药部位的材料含金量不得低于 985 ‰;
(四)足金手镯因使用需要,其弹簧扣部位的含金量不得低于 750 ‰,且内藏部位的长度不得大于外露部位的长度。
第四条:监督: 为保证约定内容在本公约成员单位中得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
(一)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为本公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中介组织);
(二)各签约单位指定专人参加质量监督活动(互相监督);
(三)本公约成员单位无条件接受福建宝协组织的质量监督活动,配合质量检查(接受检查);
(四)XP400—X荧光射线测金仪为指定的抽检样品检测仪器(指定仪器);
(五)国家标准GB 11887-2002、GB/T18043—2000、GB/T 16552—2003、GB/T 16553—2003、GB/T 16554—2003等为检测依据(检测标准)。 第五条:违约: 违反本《公约》第三条之任何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均视为违约。
(一)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整改;
(二)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将不合格首饰的检测结果除在特艺城各商户门口张贴公布于众外,还以邮寄的方式和在媒体上向省内外客户公告。
(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自动退出本《公约》,并通过媒体向省内外客户公告退约单位。
第六条:成员: 本公约的发起者有:
(一)专业镶嵌经销钻石饰品类企业:福辉、彩福、金嘉利;
(二)专业加工经销足金(含千足金)类的企业:福辉、华昌、朝艳、德诚、金诚、义建、永发、建侨、金鹏、依强;
(三)专业加工批发K金(含镶嵌、铂金、钯首饰)类的企业:金鹏、依强、兴隆、金福来、新新、福华、欧奈尔、三金、黑金、圣怡斯、圣菲尔、铭记、金一行、东升、恩记、赛亚、富丽、金广福、佳和等。
本《公约》成员单位对《公约》的约定内容经过了互相的审核,表示无异议,现予以认可并签约。签约单位如违约,将受到处理处理。
第七条:实行:本《公约》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公约》解释权属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咨询电话:0591-8781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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